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是否需要税务同意?实务中我们可能都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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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土增清算后,再取得的成本票据,税务机关不允许进行土地增值税的“二次清算”?!这个合理吗?”
------经常听到学员向老师追问这个问题。
毫无疑问,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是房地产企业具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这一点早在《土地增值税的争议问题,远不止这些!》,就同穗友们做过分享。当然,《税苑微课》土地增值税系列微课中,王老师也与大家有过探讨,具体这里就不再赘述,大家可以回听微课学习总结,对此问题,王老师还向大家推荐原创学习《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
为便于大家学习,小编将各地关于“二次清算”的政策规定,展示如下,以便于大家对照学习。
政策文号 | 相关内容 |
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原则上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进行调整。 | |
纳税人达到清算条件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可申请二次清算,但必须是所有成本、费用均已全部发生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并调整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二次清算后,纳税人不得再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
对房地产项目销售尚未结束前已清算,其后继续发生收支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成本和费用的,可在项目销售结束之后据实进行重新调整。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 |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于每年12月份调整清算结论: | |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前款所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调整清算申报审查结论: | |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该调整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进行 | |
清算时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能认定的成本项目(简称未定成本项目),清算后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分房产类型归集“后续成本额”,可在计算当期清算后转让房产应纳税额时后续扣除,公式如下: | |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 | 对房地产项目销售尚未结束前已清算,其后继续发生收支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纳税人可在项目销售结束,且所有成本费用均已全部支付完毕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据实重新调整可扣除项目金额和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进行最终的结算。 |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学习,穗友们对“二次清算”的第一意识就是,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不予扣除。实务当中,我们还有没有其他可以争取的途径呢?
有!那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该怎么解释呢?!
《税苑微课》稽查系列“稽查应对要点二之重法律”专题中,蓝老师将对此问题作出阐述,让穗友们通过“重视法律”的行文,找到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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